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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师范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16年7月)

2016年10月19日 浏览量: 来源: 作者: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和加强校学术委员会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广西师范学院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级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由19-35人组成,总人数需为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主要由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依据本章程相关要求,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组织推荐,每个单位可推荐1-2名候选人(可以是本学科在学校党政机关工作的人员)。所推荐的委员候选人及主要学术业绩的信息应当在相应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推荐的委员候选人中至少有1人为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或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校长和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提名推荐不超过总数五分之一的委员候选人。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按照学术委员会组成规则,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进一步遴选推荐正式候选人呈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产生本届全体委员会,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长聘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科研管理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或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调离本校的委员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其名称统一定为“广西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xx学院(单位)分委员会”。各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由不少于5人单数的高级职称人员组成。各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各学术分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其章程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政策研究,咨询各类重要学术事宜;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及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评选科研项目和科研奖项等;

(五)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审议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章程,指导与监督各学术分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推荐各类优秀专家人选和优秀青年教学科技工作者人选,选拔校级学科带头人团队及重点学术骨干等;

(九)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十)讨论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对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学术分委员会基本职责是:负责本单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学位授予、学术交流、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等工作。具体职责在各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中详细规定。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委员数达到全体委员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桂师院发〔2007〕10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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