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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师范大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6月22日)

2016年10月19日 浏览量: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进一步促进学术交流,提高学校学术知名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条 学术活动应当有利于增进校内外学科与学科之间、学者与学者之间、师生之间的学术交流,有利于营造学术研究氛围,激发创造性思维,培育团队意识,确保学术自由,促进学术繁荣。

第二章 学术活动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活动主要包括:

(一)由我校主办、承办的或与外单位共同举办的学术会议;

(二)挂靠我校的学术团体在我校举办的学术会议;

(三)学校组织的或本校各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会;

(四)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开展的合作研究;

(五)我校教职工、学生外出参加的学术会议、主讲的学术报告或开展的合作研究;

(六)各种形式的学术沙龙。

第五条 学校学术活动分为两类:校级学术活动和院级学术活动。校级学术活动是指由学校党委宣传部或科研管理处主办,相关部门协办的学术活动;院级学术活动是指由二级学院、学会、学科以及各种形式的基地等校内二级单位主办的学术活动。

第三章 学术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学术活动由科研管理处归口管理,实行学校与二级学院(含二级学院、学会、学科以及各种形式的基地等,下同,不再特别说明)两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术活动应有计划、有目的开展。每年12月底以前,各二级单位应将下年度举办的学术活动计划等材料报送科研管理处。科研管理处对院部报送的学术活动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制定出全校学术活动计划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批。

临时举办的学术活动必须提前三天向科研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学术会议的申请与审批

(一)由学校名义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全区性学术会议,凡有相对应学科的,由相关学科、研究基地或部门负责承办,科研管理处负责协调工作;没有对应学科的,会议由科研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承办。

(二)以学科、科研平台或其他部门名义举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及全区性学术会议,承办部门须提交书面工作方案及相关材料,由科研管理处进行审核,报学校分管科研校领导批准。涉外学术会议还须按学校国际交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学术报告会的申请与审批

(一)学术报告会是将重大、重要学术成果等进行全校性宣传的会议,报告的内容应当是各学科学术研究的新成果,或者在学术观点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前瞻性。

(二)学术报告会的报告人应是在该学科、该研究领域有较强理论基础和有较高研究水平的专家,一般应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或相当层次的专家学者担任;或是政府部门、行业领导、企业高管等。

(三)校级学术报告会由科研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分管科研校领导批准;院级学术报告会由各单位填写相应的《广西师范学院学术活动申请表》,报科研管理处审批。

(四)邀请校外人员而举办的报告会必须事先向科研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方可举办。

(五)人文社科类的学术报告会,经科研管理处审批后,还须经宣传部审核方可进行。涉外学术报告会还须按学校国际交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开展合作研究的审批

(一)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开展合作研究,必须有重点科研平台做支撑,以项目为载体,被邀请人必须实质性参与项目研究,有具体的工作内容和任务要求。

(二)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开展合作研究,必须有固定的校内合作人。

(三)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开展合作研究,必须由邀请方事前向科研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邀请的目的、来校后的研究内容、拟达到的目标以及经费预算等,经批准后方可来校工作。来校合作研究超过一个月的,还须经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邀请国外专家、学者来校参加合作研究,经科研管理处审批后,需经国际交流处审核,由学校批准。

第十一条 教师参加校外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的申请与审批

(一)参加校外举办的国际、国内和区内学术会议,须向所在单位、研究基地、学科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参会论文或论文入选通知或会议通知,经批准同意后参会,同时报送科研管理处备案。

(二)参加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经科研管理处审批后,需经国际交流处审核,按出国(境)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学术活动的宣传和总结

(一)学术活动应在举办三日以前,以学校规定的统一格式,在校内显著位置张贴广告,并在学校网站进行预告。

(二)学术活动结束以后,应以新闻稿形式在学校网站、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各二级学院网站、各科研平台网站及学校网络电视台等媒体上予以宣传,重大学术活动应尽快通过校外媒体进行宣传。

(三)学校举办或各部门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以及学校教师参加校外的各类学术活动,各承办单位或参与的个人须有学术活动的情况报告,撰写简报或会议综述,由科研管理处进行编印、上网及存档。

(四)学校教职工在完成以下科研活动后,须面向全校或学科所属二级学院作学术报告:

1.国家级、省部级各类计划项目获立项资助或结题;

2.重大横向项目获立项资助或结题;

3.参加国内外学术性会议;

4.获得博士学位或博士后出站;

5.国内外访学结束。

第十三条 学术沙龙的管理

(一)成立学术沙龙须将组织章程、活动内容、活动计划等书面提交科研管理处备案。

(二)各部门举办学术沙龙费用自行筹划;全校性学术沙龙活动费用经科研管理处及有关校领导审批,由相关学术活动经费开支。

(三)学术沙龙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由科研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价。

第四章 学术活动的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术活动经费来源于学校行政事业拨款、上级拨入的学科建设费、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科研项目经费等。学校安排的学术活动经费,每年列入预算,由科研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学术活动的经费管理

(一)学校重大学术活动的经费纳入年度专项预算。

(二)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各种校级学术活动,所需经费由承办部门解决,提出经费预算后按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如需学校学术活动经费资助,由承办部门提出经费预算,向科研管理处申请经费资助,经批准后在批准的资助额度内使用。

(三)由二级学院、学科、科研平台或其他部门举办的各种院级学术活动的经费,原则上由各举办单位自行落实经费来源,并按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

(四)教师申请外出参加重要学术交流活动的,由经费资助单位签字审批,报科研管理处备案登记后方可报销正常参会费用。需要学校学术活动经费资助的,由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向科研管理处申请,批准后才能报销正常参会费用。

第十六条 学术活动酬金

学术活动酬金包括学术讲座费、专家咨询费、项目评审费及来校参加合作研究人员酬金等。经费来源项目已有相关酬金规定标准的,按该项目的规定执行,无规定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学术讲座费标准

学术讲座费原则上根据专家职称和荣誉称号、在所在学科领域的知名度等综合确定(税后):

(1)副高级以下专业人员(且未获博士学位)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2)副高级技术职称(或有博士学位)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3)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有博士后研究经历)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4)博导、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

(5)院士、国家级著名专家学者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6)有多重身份和荣誉称号、在所在学科领域有较大知名度的专家,或对学校有突出贡献的专家酬金需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由经费主管部门审批后,酬金按标准最高可上浮50%。

(二)专家咨询费、评审费标准

和学术活动相关的专家咨询费、评审费参照本条第一款标准发放。以完成工作量数量发放酬金的,经折合成全天工作量后参照上述标准确定,并于事前报经费主管部门审批。

(三)来校参加合作研究人员酬金标准

受邀请来校开展合作研究的校外专家、学者酬金,在经费来源相关管理规定允许的情况下,根据职称、职务和工龄情况,参照学校省部级重点实验校内研究人员待遇,经学校人事处核算后,按同等待遇最高上浮不超过50%,按月发放专家酬金。

(四)以会议形式举办的学术活动,专家职称、学历和荣誉称号不一致,但在学术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基本相同时,可以按参加学术活动多数人的职称和荣誉称号情况,按统一标准发放专家酬金。

(五)来自政府部门、行业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酬金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参照本条第一款,采取一事一批的灵活处理办法。由邀请单位提出申请,报经费主管部门按学校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六)自治区内外、校内外专家酬金发放标准原则上相同。

第十六条 其他费用

(一)各类学术活动的外请专家、学者涉及旅费、住宿及招待等费用,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外国专家学者经费按学校外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批准参加校外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会务费按会议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等其他费用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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